【初级经济法】第七章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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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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