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