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六章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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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五大类。

四、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六、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x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X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 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 二)  车船税其他税收优惠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  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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