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销售劳务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五)销售不动产
(六)进口货物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有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十)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十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 一)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酷、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无形资产, 税率为零。
( 二)增值税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概念。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9)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0)外币销售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劳 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0)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
(四)口技搜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起征点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