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五章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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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规定。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3)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补贴等征税问题。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5)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问题。

(6)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税问题。

(7)关于保险金征税问题。

(8)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征税问题。

(9)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征税问题。

(1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十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  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

(3)其他扣除。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 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适用税率

4.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元]×20 %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20 %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6.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

7.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4.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 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的探亲费,  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 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 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 2 次的费用。

11.按照国家规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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