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规定。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3)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补贴等征税问题。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5)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问题。
(6)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税问题。
(7)关于保险金征税问题。
(8)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征税问题。
(9)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征税问题。
(1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十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 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
(3)其他扣除。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 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适用税率
4.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元]×20 %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20 %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6.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
7.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4.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 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的探亲费, 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 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 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 2 次的费用。
11.按照国家规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