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六章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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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地产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 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人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房产税应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 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 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六、房地产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 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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