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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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 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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