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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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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