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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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 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 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 远期信用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和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预付卡的限额、期限、办理、充值、使用、赎回、发卡机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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